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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營業登記規則,名稱並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

財政部1060329新聞稿

修正發布營業登記規則,名稱並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

總統於10512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該法案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651日施行。為期法案順利推動,財政部於今(29)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配合前開營業稅法修正,及104624日制定公布有限合夥法,增訂境外電商營業人及有限合夥組織型態相關登記事項,並配合將「營業登記」文字修正為「稅籍登記」,名稱並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

財政部表示,本次稅籍登記規則增訂8條,修正12條,要點如下: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及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適用之規定。
二、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登記事項、負責人及應檢送之文件等相關規定。
三、營業人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之期限。
四、營業人經登記主管機關通報解散或歇業登記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稅籍登記。
五、境外電商營業人之設立、變更、註銷、廢止登記與停(復)業申報核備,及應檢送文件暨公文書通知方式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