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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帳簿憑證保存期限之認定

財政部1060329新聞稿

營利事業帳簿憑證保存期限之認定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各項會計帳簿及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屬會計憑證,至少保存5;屬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至少保存10年。

另依經濟部771022日商第32399號函規定,所稱「年度決算程序終了」,係指年度終了時,公司應依公司法第228條及230條規定,將各項會計報表送請監察人查核,並經股東會承認後,方始完成決算之程序。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財務報表已送請監察人查核,並於105530日經股東會承認,其104年度各項會計憑證之保存期間5年,開始起算日為105531日,屆滿日為110530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保存法定期限內,應負責保存相關憑證等文據,避免因未依法保存帳簿憑證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