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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關係企業的應收帳款延期收取視為資金融通,應按常規交易收取利息

財政部1060608新聞稿

對關係企業的應收帳款延期收取視為資金融通,應按常規交易收取利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跨國企業為達到資金融通的實質效果,常採延期收取對關係企業銷貨產生的應收帳款。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適用該準則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之營利事業相互間,若藉由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提供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進而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將按常規交易方法調整。

該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外關係企業乙公司,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已逾136天遲未收回,而銷售貨物與其他非關係企業產生之應收帳款,收取帳款期間常規交易範圍為20天至99天,中位數80天,甲公司應收乙公司之加權平均延期收款金額8,770萬餘元,雖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設算利息收入,經按市場利率調整設算利息收入,調增利息收入168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為挹注國內外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而延期收取對關係企業之應收帳款,發生與關係人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形,營利事業應自行檢測,延期收款是否應調整增加利息收入,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