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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化消費餐飲業者應否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1060608新聞稿

大眾化消費餐飲業者應否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目前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達每月新臺幣20萬元,早期考量許多餐飲業者經營特色都是現場湯湯水水或滿手油漬,且無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於是將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規範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由國稅局查定其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並且不受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然隨著設備提升及營業型態轉變,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為核實課稅,財政部已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就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營業人,國稅局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該局指出,國稅局會派員實地訪查,視輔導對象整體實際營業狀況、人力配置調整等情形,給予適當輔導期後再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如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罰外,另按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5%稅率核定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