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營利事業各項違規罰鍰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1060612新聞稿

營利事業各項違規罰鍰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

近年環境污染及食安問題,備受重視,為維護社會大眾健康及飲食安全,有關機關查緝動作頻頻,營利事業因環境污染或違反食品安全等法規而遭處罰鍰事件大增,金額少則數萬元,嚴重者可達千萬元,營利事業雖然支付該等罰鍰,惟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罰鍰處分屬於政府對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予認列為費用或損失,等同政府以稅收補貼受處罰之營利事業,使處罰失去效果,且罰鍰原即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故不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公司係以代工牛皮為業,1033月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處罰鍰3,000,000元,經該局調帳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竟將該筆罰鍰列為其他費用扣除,乃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全數剔除,並補徵稅額510,00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凡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被依違反行政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及損失;但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於計算營利所得時,其所經營之營利事業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如經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准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