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房屋租賃所得採用逐項舉證方式列報必要損耗及費用應檢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1060613新聞稿
申報房屋租賃所得採用逐項舉證方式列報必要損耗及費用應檢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租賃所得,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選擇逐項或不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則105年度房屋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為租金收入的43%;如是要採逐項舉證申報,可扣除的項目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財產保險費等,應檢送之文件說明如下:
一、折舊費用應檢附文件以下列3種情況分別說明:
買入契約有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須檢附買入契約及付款證明影本,按房屋耐用年限計算折舊。
買入契約未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須檢附當年度房屋稅單、買入契約及付款證明影本,成本按買入價格×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取得成本,再依房屋耐用年限計算折舊費用,土地部分不可提列折舊。
若無法提示實際取得成本,請檢附前後年度房屋稅單影本,以其課稅現值之差異計算折舊費用。
二、修理費應檢附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的發票或收據正本,修理費如屬資本性質支出,應列入成本中提列折舊,而不得全數認列修理費。
三、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繳納證明正本或影本。
四、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入出租房屋的利息繳息單據。
五、出租標的物的財產保險(如火險)繳費收據。該局指出,上列費用必須以出租期間所發生並且已經繳納者始能核認,如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則按實際出租期間比例攤提計算。該局並提醒,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6年6月1日截止,如係透過網路申報,則應檢附證明文件單據,請於106年6月12日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