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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作業不得以工程款抵付罰款為由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1060619新聞稿

包作業不得以工程款抵付罰款為由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所謂包作業係指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

該局進一步表示,包作業於承攬工程時應與出包人訂定工程合約,並載明每期應收價款,且按合約每期應收價款時點及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尚不得因出包人延遲支付、扣減逾期罰款或不給付工程款而延遲、短開或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營建工程,甲公司因工程延宕未能如期完工,乙公司依契約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甲公司仍應依規定時限及契約所載該期應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不得主張以減除罰款後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