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應就實際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發函輔導補報補繳,即應依限誠實補報繳,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1060629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應就實際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發函輔導補報補繳,即應依限誠實補報繳,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未依實際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通知輔導補申報及補繳稅款者,倘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時,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以房屋契稅繳款書上記載的移轉價格850萬元,按評定現值35%列報財產交易所得297萬5千元,嗣經本局發函輔導甲君於文到10日內補辦申報,惟甲君逾期未辦理,本局乃依查得實際交易價格資料,以房屋出售價格2,480萬元減除房屋買進價格1,880萬元及相關費用(仲介費及代書費)90萬9千元,核算調增甲君財產交易所得509萬1千元,予以補稅及處罰。甲君主張不知此申報方式有誤,且未保留無任何單據,確實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等語申請復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僅係提供稽徵機關於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得按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尚非賦予納稅義務人有利用不提供交易資料而達到減少稅負的權利。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獲有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按實際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申報,不能以未保留相關資料或不知法令而免除應盡之注意義務,遂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