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財政部1060705新聞稿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保法係針對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制定專法,屬特別法性質,對於納稅者權利更有保障。
該局說明,納保法與納稅者攸關重點摘錄如下:
一、 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
二、 租稅規避經依實質課稅,原則不予處罰。
三、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
四、 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五、 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
該局進一步說明,鑑於稅捐法令繁複,一般納稅者往往不能充分理解,透過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來加強保障納稅者的權益,將有助於徵納雙方可處於實質地位上的平等。所以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強調,納保法將自106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為納稅者賦稅權利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本法施行後,稅捐稽徵機關會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及聯絡方式於網站公告,納稅者直接上網查詢,即可得知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