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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時,要如何辦理贈與稅申報呢

財政部1060808新聞稿

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時,要如何辦理贈與稅申報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日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贈與人每次贈與均應依規定申報,若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人,應於辦理最近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贈與財產價額合併申報,並於申報書「本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欄內註明以前各次申報納稅情形,以便稽徵機關核定。但各次贈與價值之合計數仍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者,可免申報,但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者,仍應辦理申報。又贈與現金或存款者,應檢附贈與人之存摺影本、贈與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文件及受贈人之存摺等資料。所以如贈與兒子之金額與年初贈與女兒之金額加起來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日後三十日內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