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業者向消費者收取退貨之相關費用,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1060815新聞稿
網購業者向消費者收取退貨之相關費用,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商品,於發貨時已先行向消費者收取包括商品及運費等價額,嗣後消費者因故退貨,倘若營業人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並註記作廢,並以扣除運費等費用後之餘額退還消費者,應就該收取之價額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日前查獲一案列,轄內甲公司於某拍賣網站銷售商品,消費者已先行支付商品價額1,000元及運費70元,甲公司於出貨時即隨貨附上含運費在內總金額1,070元之發票,嗣後消費者對所收受商品不願買受,乃將商品併同發票退回甲公司,惟甲公司僅退還商品價款1,000元予消費者,並作廢原開立之發票,原交易所收取之運費70元並未退款,該運費部分亦未另行開立發票予消費者,經該局連帶查獲甲公司涉及數百筆網路交易而漏開發票,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向消費者所收取的運費,係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公司既於銷售退回後作廢原開立之發票,自應另行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於收到貨款時已先行開立發票,若發生退貨時,如有衍生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而漏開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