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經營娛樂場所供人娛樂所收取票價,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1060831新聞稿
營業人經營娛樂場所供人娛樂所收取票價,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檢舉,於高雄市某知名樂園購買賽車入場券之門票,僅取得收據,未取得統一發票,懷疑該樂園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進而向國稅局檢舉該營業人逃漏稅捐。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賽車場、電影院、兒童樂園等符合娛樂稅法第2條所稱之娛樂場所收取之票價,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也提醒經營遊樂園之營業人,除門票收入外,如有未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例如販售餐飲、禮品等)者,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擇一從重處罰,請營業人切勿藉此規避或逃漏稅捐,以免屆時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