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之處罰
財政部1060927新聞稿
營業人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之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補繳稅款並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指出:所謂「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而言。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9月26日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如於107年9月25日前經查獲達3次者,將依規定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特別呼籲,凡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務必依規定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除就短漏開銷售額補稅處罰外,於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