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方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財政部1061006新聞稿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方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都市發展局或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不能只憑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為免稅就認定為免課贈與稅,該證明書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才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父母贈與子女或祖父母贈與孫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直系血親可適用免稅規定。婆婆贈與媳婦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姻親,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有關李先生詢問兄長贈與胞弟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旁系血親,亦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