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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組織事業合夥人僅剩1人,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

財政部1061012新聞稿

合夥組織事業合夥人僅剩1人,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合夥人退夥至僅剩1人時,其合夥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企業應該要解散辦理註銷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謂合夥者,是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出資方式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換言之,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就有欠缺,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合夥人數仍為2人以上者,因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可以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請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注意其負責人及合夥人之變更或退夥情形,並按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