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1061012新聞稿
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該局整理納稅義務人較常申報錯誤而遭補稅情形,提醒民眾多加注意。
該局指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範圍係指105年1月1日起買賣或交換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含繼承或受贈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包括停車位),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與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尚有不同。
該局說明,實務上,該局受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適用新制申報所得稅案件,常見錯誤包括: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誤按移轉登記日之次日(不含當日)再加30日推算,而在推算之末日申報,致超過申報期限1日,或是移轉登記日及取得日誤填為訂定契約日。
(二)出售收入申報錯誤:應以出售時實際成交價額為出售收入,誤按公契金額或實價登錄資料申報出售收入。
(三)取得成本申報錯誤:按錯誤之物價指數調整列報成本,或誤將出售費用列報為取得成本。
(四)出售費用申報錯誤:誤將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的成本或費用。
(五)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錯誤。
(六)不符合非自願性因素而適用非自願性因素稅率20%等情形。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後,若發現錯誤,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人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紙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向原申報「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正確作法及常見錯誤對照表
項目 |
正確作法 |
常見錯誤 |
申報期限 |
自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算30日。 |
誤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不含當日)加上30日推算。 |
交易日及取得日係指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 |
移轉登記日及取得日誤填為訂定契約日。 | |
收入 |
應以實際成交價額為出售收入。 |
誤以公契金額或實價登錄資料作為出售收入。 |
成本 |
繼承或受贈取得者,應以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取得成本。 |
受贈取得者,誤以贈與人買入價格為取得成本。 |
使用錯誤之物價指數,導致取得成本計算錯誤。 | ||
取得成本包含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支出,例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
誤將出售之相關費用列為成本項目。 | |
費用 |
出售房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
誤將水電瓦斯費、地價稅、房屋稅、借款利息及土地增值稅等列為費用減除。 |
未提示費用證明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時,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實務上,可參考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金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填報錯誤。 |
稅率 |
須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者始能適用稅率20%。 |
不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而誤用非自願性稅率20%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