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用場所提前解約,未攤銷裝潢費列報損失規定
財政部1070103新聞稿
公司租用場所提前解約,未攤銷裝潢費列報損失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營業場所,若因解散或遷址等原因提前解約,其營業場所之裝潢費用未攤銷餘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租用場所發生之裝潢費用,應依規定以未攤銷費用列帳並在租賃期限內逐年攤銷。如因解散或遷址等特定事故提前解約,致該裝潢費用未能足額攤銷時,得檢具提前解除租約或遷址之相關證明文件,將其未攤銷餘額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舉例,A公司因營業調整,高雄門市結束營業,租用之營業場所提前解約,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裝潢費用未攤銷餘額轉列損失,主張與出租人約定搬遷後裝潢將不予拆除,直接點交返還,經說明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惟裝潢設備如有出售收入,仍應列報收益,若贈與屋主仍應列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