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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稅改股利所得最高稅率訂為26%(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28%)之說明

財政部1070118新聞稿

財政部對稅改股利所得最高稅率訂為26%(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28%)之說明

本次稅制改革旨在「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於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目標下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就所得稅負分配作結構性調整,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為20%及外資扣繳率為21%,所增加稅收用以支應提高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3項扣除額、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實施股利課稅新制及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為5%

財政部指出,臺灣為開放型經濟體,為建立具競爭力之投資所得稅制,本次稅改在股利課稅方面,參考國際趨勢,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制度。依行政院版草案,企業主要投資人之股利所得可選擇按單一稅率26%分開計稅,以取代原享有之可扣抵稅額,該稅率與德國(26.375%)、義大利(26%)分離課稅稅率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結算申報適用30%以上稅率之有效稅率25.73%相當,期建立資本流動中性之租稅環境,並使股利所得兩階段總稅負最高由現行49.68%調降為40.8%,提升企業主要投資人在臺投資意願,進而創造就業及增加薪資水準。

財政部強調,本次稅改綜所稅稅率由45%調降為40%,係參考國際趨勢修正,一體適用於所有類別所得,調降後適用40%稅率之納稅義務人,其股利所得之有效稅率減輕為31%,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股利所得選擇按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其有效稅率雖由31%降為26%,惟須喪失現制下原可享有之可扣抵稅額且須負擔營所稅稅率調增3%所增加之所得稅負,又今(18)日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取得共識,將前開單一稅率調升為28%,修正後高股利所得者兩階段總稅負由行政院版40.8%略升為42.4%,高於其他所得(包括薪資所得)適用之最高稅率40%,於建構優質投資所得稅環境下,同時兼顧租稅公平。

本次稅改藉由廢除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及提高外資扣繳率等調整措施所增加之稅收,一方面合理分配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一方面使企業主要投資人負擔合理之股利所得稅負,提升投資臺灣意願,進而創造就業,發揮「合理分配、全民受惠」之稅制優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