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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1070302新聞稿

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範圍係指10511日起買賣或交換於10511日以後取得(含繼承或受贈取得)或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包括停車位),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若未在期限內進行申報或漏報所得稅額者,將依照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裁罰。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違章案件裁罰規定(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部分):(一)個人違反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未依限辦理新制申報者,依該個人於裁罰日前1年內,遭稽徵機關首次裁罰或多次裁罰情形,分別處3,000元(首次)、9,000元(第2次)及20,000元(第3次以上)罰鍰。(二)個人未依規定辦理新制申報,或已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情形者,依漏稅額在10萬元以下、超過10萬元在20萬元以下、超過20萬元,已申報案件分別處所漏稅額0.2倍、0.5倍、0.8倍罰鍰,未申報案件分別處0.5倍、0.8倍、1倍罰鍰。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已逾2年,仍發現有個人納稅義務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房屋土地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遭國稅局裁罰情形,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