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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貨物,未辦稅籍登記,小心受罰

財政部1070306新聞稿

網路拍賣貨物,未辦稅籍登記,小心受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賣家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前揭標準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最近查得數起20幾歲年輕人利用網路平台交易卻未辦理稅籍登記,遭人檢舉,經查核後發現半年期間,交易金額達2佰餘萬元,計算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應按5%計算營業稅額予以補徵,並處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另進貨部分,亦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金額論處5%罰鍰。由於網路科技快速發展,民眾透過網路購買貨物或勞務已蔚為風潮,國稅局已將網路交易列為重點查核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