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媒體提示完整帳簿電子檔,可享獎勵之規定
財政部1070318新聞稿
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媒體提示完整帳簿電子檔,可享獎勵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自106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可將帳簿資料利用網路平台上傳或媒體遞送,符合一定條件者,還可以適用多項獎勵措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機關團體申報或決(清)算申報等案件外,調帳查核案件之營利事業如符合「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者,可享有三項獎勵: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當年度免再提示憑證供查核。
二、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2年度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三、各地區國稅局將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