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規定
財政部1071001新聞稿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規定
107年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即將於11月24日舉行投票,選舉造勢活動如火如荼展開,競選經費開銷頗鉅,為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須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申報所得稅時,始得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政治獻金的捐贈,除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外,尚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捐贈費用限額:捐贈可扣除所得的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所得總額10%,其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捐贈期限:至投票日前一日(即107年11月23日)止。
不得捐贈的營利事業:包括(1)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的民營企業,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2)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3)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4)106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
受贈者限制:(1)不得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捐贈。(2)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達1%。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格式所開立捐贈收據,作為原始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得票率達百分之一的政黨,包括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