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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施作原承攬工程以外項目,收取之代價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1071004新聞稿

營業人施作原承攬工程以外項目,收取之代價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規定之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原契約項目內外所收取之一切代價。營業人為彌補所承攬工程設計上之缺陷,於原有契約項目以外,另行施作工程,而有取得代價,此部分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之建築工程,施工時發現原設計工程有瑕疵,向乙公司建議應增加契約項目以外工程,以補強不足之處,並完成該部分施工,乙公司拒絕給付該部分工程款項。甲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甲公司施作非契約項目工程,乙公司原工程設計確有瑕疵而受有利益,須返還不當得利,然甲公司於收取該款項後,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案經國稅局查獲,以甲公司所收取之金額,係屬施作非原契約項目工程所獲取之代價,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