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貨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小心受罰
財政部1071018新聞稿
進貨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小心受罰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否則一旦被查獲,將會遭受處罰,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常查獲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因未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之案例,例如A公司購買貨物取得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查B公司本身並無相關商品設備或進貨可供製造銷售貨物予A公司使用,顯見A公司進貨之實際交易對象並非B公司,經通知說明後,A公司承認因疏失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願意補稅並裁處最高罰鍰1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應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注意下列各點:1.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之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不符,應暫緩付款,同時核對發票內容之品名、數量、單價等是否相符。2.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背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必須相符。3.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4.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貨之驗收單、過磅單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疏忽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