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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違約金屬銷售額之範圍

財政部1071116新聞稿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違約金屬銷售額之範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物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反之,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予乙公司,乙公司遲延給付租金,甲公司依契約向乙公司加收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但如係出租人甲公司提前解約,收回房屋所支付乙公司違約金,承租人乙公司雖有收到違約金,惟因該違約金並非為乙公司銷售勞務所取得之代價,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徵營業稅。